荆州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信接访质量,有效解决信访问题,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推进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荆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听证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在征得信访双方同意后,借鉴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召集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直接、公开调处的一种方式、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的范围:
(一)反映的问题属于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
(二)反映的问题属于轻微违纪,一般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三)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基层,易引起群众不满、社会不稳定的;
(四)反映的问题适用信访听证,群众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的。
第四条 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可能构成严重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党和国家机密、信访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等信访问题,不适用本信访听证办法处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原则;
(三)尊重信访双方及证人民主权利、合法权益;
(四)听证、息访相统一原则。
第六条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需要采用信访听证形式处理信访问题时,按本办法执行;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访听证组织形式与领导
第七条 信访听证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直接领导。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室为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对信访听证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或指定的信访听证会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熟悉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掌握信访初查的结果;
(二)对召开信访听证会作出全面安排;
(三)按信访听证程序主持信访听证会;
(四)妥善处理信访听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具有以下权利:
(一)召集权。根据信访听证工作的需要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协调;
(二)制止权。对严重干扰和影响信访听证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三)督办权。根据合议结论将处理意见督办到位。
第十一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指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为信访听证会记录员,负责信访听证的会议记录。其主要职责:
(一)及时、准确、完整记录信访听证发言、举证、辩论情况;
(二)协助信访听证主持人制作相关信访听证文书;
(三)收集、整理信访听证会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信访听证工作必须成立信访听证合议领导小组,其成员一般为信访听证主持人、初核调查组组长、执法执纪部门人员、有关单位领导、特邀监察员、信访信息员等,信访听证主持人为合议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三条 信访听证合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听取信访人、被信访人以及双方证人对有关问题的阐述;
(二)检查并确认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合议结论。

第三章 信访听证的确定
第十四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内容比较单一、初步判断为轻微违纪的信访件进行筛选。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对信访听证主持单位筛选出来的需要采用信访听证形式解决问题的拟办件,安排人员进行信访初查。
第十六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根据信访初查报告,对符合信访听证范围的问题,制作《信访听证意见笺》,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分管领导对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提出的拟办信访件、初查报告、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信访听证意见笺》上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信访人数较多时,由信访人推举1-3人为信访人代表,在信访人席位上就座,其他人员列席旁听。

第四章 信访听证的准备
第十九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向信访人、被信访人、特邀监察员、执法执纪部门人员、有关单位领导、有关证人送达《信访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其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二十条 信访主持单位按会议规模准备并布置好会场。

第五章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核对下列人员是否到位:信访人、被信访人、有关证人、执法执纪部门人员、有关单位领导、信访联系员、特邀监察员、初核调查组成员、记录员。
第二十二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向全体到会人员公布上述人员姓名、职务,并征求回避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信访人、被信访人在信访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会场必须保持肃静,任何人不得大声喧哗;
(二)发言按主持人指定的顺序进行;需要发言,须举手示意,待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三)发言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文明,用词要恰当,禁止侮辱人格和小题大做;
(四)举证必须实事求是;
(五)服从合议结论;
(六)关闭通信工具或将通信工具设置振动。
第二十五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主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向被信访人提出信访理由,要求被信访人回答。
第二十七条 被信访人就信访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阐述、举证。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被信访人阐述、举证中的不实或不明之处,与被信访人进行公开辩论、质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主持人召集合议领导小组成员,对信访双方举证、辩论的情况进行合议,形成听证会合议结论;合议人员在《信访听证结论书》上签名。
第三十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合议结论;信访人、被信访人在《信访听证结论书》上签名。

第六章 信访听证结论督办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访听证结论中的有关问题,采取现场解决和限期解决相结合的办法督促落实。
第三十二条 督办可以采取发《信访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督改通知书》及诫免谈话形式。
第三十三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向信访人反馈督办落实情况,需要释疑、疏导的要加强解释教育工作,直至息访。

第七章 信访听证会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访听证工作结束后,由记录员将听证会材料收集整理,按案件检查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荆州市纪委、荆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 月 9日起施行。